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如果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双方需要自觉履行。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调解的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
1.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
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义务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的义务,伤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直接起诉。
从性质上说,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时,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当事人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从而强化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意识,维护调解协议书的严肃性。
2.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调解协议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可撤销,将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交通事故人伤调解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通常由交警部门进行私下调解,以期和平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优先采用调解的方式,只有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会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