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车牌租赁行为是非法的,它违反了《机动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及其车牌专属于特定类型的车辆。
未经法定程序,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使用他人的车牌,否则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在交通事故中,出租人和司机都可能面临责任和赔偿,无论合同是否存在,其合法性都会受到质疑。
关于车牌租赁转让合同的效力,它们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严格规定,该规定禁止私下交易小客车配置指标,且指标的有效期仅为6个月,不允许转让。擅自签订租赁或买卖合同,不仅违反了法律,还破坏了身份证管理和小客车配置管理的秩序。
《合同法》第七条强调,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任何形式的指标租赁或销售合同均被视为违法行为,法律上无效。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当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同一人且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但使用人和所有者也可能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任何形式的车牌租赁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上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