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若没有人行道则靠路边行走。
2. 横过车行道时,应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需遵守信号规定;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需注意车辆,不能追逐、猛跑。若没有人行横道,则需直行通过,不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如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应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3. 行人不可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4. 行人不可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5. 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应有成年人带领。
6.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列队通行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
儿童的队列应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 列队横过车行道时,应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若无人行横道,则应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暂时中断通过。
第六十五条规定,乘车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乘座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应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2. 不可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3. 不可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
4. 机动车行驶中,不可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可跳车。
5. 乘座货运机动车时,不可站立,不可坐在车厢栏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