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民事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1. 财产案件:1千至5万的收费率为4%,再加上10元;5万至10万的收费率为3%,再加上510元;10万至20万的收费率为2%,再加上1510元;20万至50万的收费率为1.5%,再加上2510元;50万至100万的收费率为1%,再加上5010元;100万以上的收费率为0.5%,再加上10010元。
2. 申请财产保全:1千元至10万元的收费率为1%,再加上20元;1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为0.5%,再加上520元。
3. 申请执行案件1万元至50万元的收费率为0.5%;5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为0.1%,再加上2000元。执行案件在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
4.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5. 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6.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车祸民事诉讼费用标准”不是统一的,在具体的案件中,会有不同的标准。特别是财产案件,还分不同的区间段进行具体的收费。本文还介绍了如何缴纳车祸民事诉讼费用,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