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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效期多久?

2024-11-14 16:21 发布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有效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伤残鉴定的时间以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因损伤导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同时,伤残鉴定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需要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

交通事故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生理功能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这些异常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将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在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的具体时机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规定为受伤之日起6个月,有的为3个月,有的则规定为1年或更长时间。由于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受伤之日起算,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可能会导致“权利睡眠”争议,甚至因大意而错过诉讼时效。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后,头部伤害6个月后,可以咨询鉴定部门进行具体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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