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车费用不应由当事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查封、扣押车辆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天,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长三十天。
如果车辆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这些过程不会计入查封、扣押期间。并且,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在查封、扣押期间,行政机关需妥善保管车辆,不得使用或损坏。
如果在查封、扣押期间因保管不当导致车辆受损,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车辆,但第三方不得擅自处理或转移车辆,若第三方造成损失,行政机关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在查封、扣押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保管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应转嫁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