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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服交警局出的责任认定书怎么处理

2024-11-14 21:07 发布

当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警局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感到不满时,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会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如果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并且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那么他们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反之,如果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然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他们则不负责任。

当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满时,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这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一种内部救济措施。

然而,从2023年5月1日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对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和认定责任设置了不同的规则。根据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现场并获取相关证据后,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这个认定书不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将其作为确认双方过错程度的证据,也可以重新分析事故成因,作出更符合事实的认定。

因此,对于2023年5月1日之后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无法申请重新认定,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认定书存在异议,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以期法院作出更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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