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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和停车费谁出?

2025-01-07 11:33 发布

在处理违章停车时,经常会遇到拖车和停车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拖车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这一规定确保了在处理违章停车时,当事人不会因拖车行为而产生额外费用。

除了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处理方式。行政机关有责任妥善保管这些财物,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拖车过程中,如果因为不当操作导致车辆受损,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被查封或扣押的财物。但第三人不得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这些财物。如果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损失,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赔付,然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同时,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拖车和保管过程中的责任归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拖车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停放地点。因不当操作造成车辆损坏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不需要支付拖车费用,但需要注意保管费用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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