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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不认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写错

2024-11-15 04:42 发布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为了防止纠纷的扩大,最好及时报警处理。警方将派遣交警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双方的责任大小。然而,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异议,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和实践操作,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使用,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涉及的民事赔偿存在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异议,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时需要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然而,实践中,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非常罕见。

如果复核申请未被采纳,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权。例如,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来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当之处,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再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此外,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信访程序维权。但是,信访程序需要在司法程序结束后才能启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关系。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无法确定责任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可以凭借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去推翻交警已经作出的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书。总之,当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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