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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连环车祸责任如何划分?

在交通事故中,尤其是连环车祸中,责任划分往往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我国法律,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一般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因为我国机动车都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首先会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则由其他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担方面,可以根据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主体进行划分。具体而言,可以分为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

当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机动车辆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那么机动车辆一方需要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辆一方负主要责任,则需要承担不低于80%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辆一方负同等责任,则需要承担不低于60%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辆一方负次要责任,则需要承担不低于40%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那么机动车辆一方仍需承担不低于20%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在高等级公路或高速公路等禁止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全封闭路段内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负全部责任,那么机动车辆一方仍需承担不低于10%的赔偿责任。

当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的分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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