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公务用车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对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规范高效的原则。
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业务用车和用于应急等公务的工作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党政机关方面,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以深圳为例,部级和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在3.0升以下、价格在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及以下、价格35万元以下的汽车。
其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汽车。因特殊业务确需配备2.0升以上排量、25万元以上价格的汽车,需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经核准保留的公务用车控制数内配备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
事业单位不得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个人提供或者配备车辆,不得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公务用车。
事业单位不得以租用车辆方式变相超出控制数和规定标准配车,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在现有车辆闲置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再租用同类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