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事故补偿标准涉及多个方面,旨在为受害者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和支持:
对于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具体为二十年,但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则按五年计算。
在残疾赔偿金方面,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述标准,从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同样,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数额范围一般在3000元到100000元之间。不同地区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具体数额,通常不超过8万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为36936元/年。具体计算方法是依据被扶养人的年龄确定赔偿年限,并根据受害人的丧失劳动能力指数和法定扶养人数进行计算。未成年人计算18年,60周岁以下的成年被扶养人计算20年,60周岁至75周岁之间计算15年,75周岁以上计算5年。
对于医疗费,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的,参照当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总之,广东省交通事故补偿标准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地区差异进行计算,以确保受害者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