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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都有哪些

2025-02-24 14:24 发布

在吉林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来划分:

根据该标准,伤残程度共分为10级,从1级(100%)到10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的划分是根据受伤者的身体功能丧失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受影响的程度来确定的。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对于60岁以下的人,按照伤残等级乘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再乘以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赔偿年限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例如,1级伤残的60周岁以下的人,残疾赔偿金为100%乘以相关收入乘以20年。

死亡赔偿金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赔偿年限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特殊情况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以及抚养年限计算。

在吉林省发生交通事故,以下情况可能构成八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导致不完全运动性失语、尿崩症中度等;头面部损伤导致容貌毁损中度、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等;颈部及胸部损伤导致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一肺叶切除等;

腹部损伤导致胰腺部分切除、胃大部分切除等;盆部及会阴部损伤导致膀胱大部分切除、一侧睾丸缺失等;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导致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等;体表及其他损伤导致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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