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书由鉴定机构出具,并存档于交通部门。交通部门在收到鉴定书后,会将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的复印件送达给当事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审核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以下情况除外: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违反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公正客观的鉴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质和条件;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明显
依据不足;故意作虚假鉴定;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检材虚假或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以及其他影响公正客观的情形。若有这些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书在处理交通事故、划分责任大小、民事赔偿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关键文件,也是划分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从证据形式和实质来看,交通事故鉴定书更接近于鉴定意见。将其界定为鉴定意见,有利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处理。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鉴定意见是关键的证据之一,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影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由当事人保管,因为到法院起诉时,它是认定事故及责任的重要证据。法院会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交通事故鉴定书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