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鉴定书由鉴定结构出具,并存档,交通部门保留。
同时,交通部门会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具体来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1. 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2. 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 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 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 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 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因此,交通事故鉴定书的出具和保留问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保证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和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