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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书由谁保留

2024-09-25 18:03 发布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鉴定书由鉴定结构出具,并存档,交通部门保留。

同时,交通部门会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具体来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1. 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2. 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 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 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 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 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因此,交通事故鉴定书的出具和保留问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保证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和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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