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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对于与人身伤害无关的损失,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其诉讼时效为两年。

然而,对于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例如涉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算一年。如果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则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在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之前,诉讼时效不应计算;在公安机关没有作出调解终结或不组织调解的通知前,也不应计算诉讼时效。因此,死亡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公安机关终止调解开始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三年内提起诉讼。

对于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有时治疗期较长,涉及康复和后续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分步调解的方式,先协商前期损失赔偿,后续费用等实际发生后再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另行诉讼。或者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公安机关不组织调解,等到全部治疗结束后再起诉,诉讼时效从治疗全部终结、全部损失确定下来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如果期间向侵权者提出主张,时效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再保护,除非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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