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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规定是什么

2025-02-24 14:21 发布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一般是三十日。

若超过三十日,需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于尸体检验,应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而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则应在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伤残鉴定的时效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程度并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程度。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至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造成残疾的,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若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不宜过早委托伤残鉴定,否则伤残鉴定等级可能低于实际等级,对伤者不利。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评残与恢复时间无关,主要看恢复情况和医治医院的病历等材料。

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伤者,应在第二次手术结束体内没有钢板或钢针后进行评残,否则没有评残资格。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遵循客观评定、比照评定、分别评定和排除原伤病原则。其中,客观评定即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评定;比照评定是指遇有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确定相当的伤残等级;分别评定是指伤者符合多处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排除原伤病原则是指鉴定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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