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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

2025-01-17 15:51 发布

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认定依据较为复杂。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进行责任认定。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个工作日内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

其次,因意外事件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责任。如果当事人逃逸,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对于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在三天内提出复核申请。即使对方不签字,认定书仍然有效。

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与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存在诸多差异,不应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的当事人责任不加审查地直接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案依据。行政责任认定结论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依据,司法机关应在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范围内,对行为人刑法意义上的罪过、违章行为对肇事结果的原因力、违章行为与事故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实质审查。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于有条件报警而不报警选择逃逸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可以用行政推定的方式确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这种行政推定结论在刑事司法中不一定具有可采性,司法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审查,认为不妥的可不采用,以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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