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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2025-02-24 14:21 发布

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程序具体如下: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会告知其申请调解的期限以及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这是整个程序的开始,也是关键的一步。

其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如果一致请求调解,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这个申请过程需要双方共同配合,以确保调解顺利进行。

调解期限方面,对于造成人员死亡的情况,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算;对于造成人员受伤的情况,从治疗终结起算;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算,所有这些情况的期限均为十日。

调解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等,其中一方参加调解人数不得超过三人。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调解的公平和效率。

调解由两名交通警察主持,并采取公开方式,除非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时会介绍事故基本情况,宣读认定书,分析当事人行为的作用和过错程度,并进行教育。根据认定确定赔偿责任,计算赔偿总额和各方分担数额,确定赔偿方式。达成协议的,会制作调解书,载明事故情况、赔偿责任、项目数额、协商意见、赔偿方式和期限、终结日期等。赔付款可自行交接,也可由交警转交。未达成协议的,会制作调解终结书。

此外,对于调解赔偿标准,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全责承担100%赔偿责任,主责承担70%,同责承担50%,次责承担3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部分全因机动车负责的承担100%,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主责承担70%,同责

承担50%,次责承担30%,无故负责承担20%。未办理交强险的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承担100%赔偿责任,有过错的按不同情况确定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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