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运营车的强制报废期限与传统燃油运营汽车相同,通常在8年至15年之间。由于国家尚未针对新能源车推出专门的报废政策,新能源运营车需要遵循与传统燃油运营汽车一致的报废规定。
具体的报废规定如下: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为12年。公交客运汽车的报废年限为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为15年。
微型营运货车的报废年限为8年;轻型和大型营运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
机动车报废流程:
1、车主需要填写一份《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加盖车主印章。
2、车主向登记受理岗申请,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于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需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然后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需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在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进行解体并拍照。具体要求包括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缸体应破坏,车架需割断。
5、车主需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及车辆解体照片,经过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后,办理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完成报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