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挂车营运证的新规定得到全面理解和遵守,以下内容将详细介绍新规定并提供具体的操作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挂车营运证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对于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的挂车营运,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对于省际、市际、县际范围内的挂车营运,需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在直辖市范围内申请挂车营运证,需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以上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若申请被许可,则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投入运营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若申请未被许可,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省际和市际的挂车营运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需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需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决定。
对于设区的市内毗邻县的挂车营运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需上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决定。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挂车营运证的申请过程透明、高效,同时保证道路运输的安全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