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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用在交强险内赔偿吗

在交通事故中,为了减少损失和保障人员安全,往往会请求政府部门进行施救。施救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由交强险进行赔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施救费属于财产损失的范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项下进行赔偿。但是,施救费并非拖车费,它包括了吊车及其他车辆抢救保险车辆时产生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另外,因施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由被保险人承担,这部分损失也属于施救费。但是,施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属于施救费。在施救过程中,受雇施救车辆在拖运出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出险车辆的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不属于施救费。此外,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车费、看车费及各种罚款,属于间接损失,也不属于施救费。

其次,施救费应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因此,道路交通事故中,为施救出险车辆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均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且对施救费的赔偿并不考虑施救措施是否成功。

最后,施救费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如果出险车辆的车损较小,未超过2000元的限额,施救费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无需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如果其他财产损失已满限额,施救费则按事故责任比例由承包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或肇事车辆车主本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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