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坚持刑事客观真实主义的定罪标准,严格把握“交通肇事逃逸”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运用:
“交通肇事逃逸情节”错误认定产生的原因在于承办法官通常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认定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直接证据,忽略了事故认定事实、客观事实及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当“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公安机关事故认定推定为全责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违章事实如果被等同于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可能会导致定罪或量刑错误。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技术鉴定结论,其主要作用是分清事故责任。在民事案件中,它是法院判定侵权人民事责任大小的关键证据;在刑事审判中,刑事审判秉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如果经审查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不妥,法院有权根据案件查明的客观事实,直接改变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
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推定全责的情况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是否应将“逃逸”作为入罪情节评价或作为加重情节评价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解决路径:
1.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被界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条件,同时,《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在该司法解释中具有不同位阶的评价标准,应区分适用。
2. 理论依据:刑事定罪处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有证据支撑的事实才叫法律事实。法院采信的必须是有证据印证的法律事实。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推定全责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罪处罚,需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综合判定。
3. 事实依据: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主观上要求行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人对事故发生不具有任何过错,比如被追尾事故、一方当事人酒后超速违章驾驶等情况下,尽管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具有事后逃逸情节,被公安机关事故认定推定为全责,但鉴于其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过失,即便其正常行驶依然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如若仅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推定全责,就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与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相违背。
针对“交通肇事逃逸推定全责”情形下重复评价的问题,需要结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区分不同情况适用,防止同一案件中重复评价。首先,行为人某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考虑定罪情节。其次,判定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行为刑事违法性为前提,坚持刑事客观真实的定罪标准,综合分析判断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唯定罪论。追求客观真实的实现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客观真实也成为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推定全责”情形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法院需要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查明案件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需要符合实际情况和常情常理,防止交通肇事逃逸情节被重复评价,陷入追究法律真实的误区,唯定罪论。
剐蹭车辆后逃逸的处罚方式如下: 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但尚未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并可能拘留十五天以下,同时吊销驾驶证。 如果因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这种行为带来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那么,当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该怎么处理呢?以下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处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肇事逃逸的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1. 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
开车肇事逃逸的处罚根据最新的交规如下:如果未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但构成犯罪,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