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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常常导致交通肇事案件无法侦破,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也是交通肇事犯罪中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不同情形,并且在交通肇事罪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规定。在下面的论述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相关问题。

首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学界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确切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行为人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不履行相关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法律设置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负有义务的角度来说,“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对于被害人或受损的财物作必要的救治或处理的义务,未按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而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应当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有能力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况下不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并逃离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逸行

综上所述,笔者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性质及如何认定三方面进行了浅显的探索,希望在司法实践中能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的认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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