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交通肇事中关于逃逸的认定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逃逸的含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逃逸指的是逃跑、逃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指出,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笔者认为,逃逸应具备以下特征:主观方面,肇事者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行为主要包括驾车逃离、弃车逃离,以及逃离的场所和时间;主体则是交通肇事者。
关于逃逸情形的认定,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考虑。例如,肇事者因被打伤或怕被殴打而离开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应认定为逃逸,因为其目的是保护自身安全而非逃避法律追究。
此外,肇事者自己受伤后先到医院治疗,之后再投案,这种情况也不应认定为逃逸,因为其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然而,如果肇事者没有保护现场而直接报案,且不作如实供述,掩盖罪责,那么这种行为应视为逃逸。
另外,醉酒肇事者逃离现场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根据肇事者体内酒精含量、举止言行及清醒后的反应等具体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 逃逸与自首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引起争议。
有人认为,肇事者虽然离开了事故现场,但后来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此不应认定为逃逸。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逃逸与自首作为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发生在不同的时间段内,自首情节只能证明其在自首时有愿意接受法律追究的意图,但不能因此证明其在离开事故现场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因此,既认定逃逸又认定自首并不矛盾。
对于肇事者报警后又逃离现场的情况,虽然其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其又离开现场,说明其不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因而只具备逃逸情节,不具备自首情节。 逃逸的处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只要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论是否成功逃离现场,都应认定为逃逸既遂,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肇事者为逃跑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属于逃逸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逃逸既遂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肇事者在预备逃跑过程中自动停止行为,放弃逃跑,属于逃逸预备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因此,逃逸行为存在逃逸既遂、预备及预备中止三种形态,处罚时应根据其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逃逸的认定不仅需要考虑肇事者的主观意图,还需要结合其客观行为和时间地点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剐蹭车辆后逃逸的处罚方式如下: 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但尚未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并可能拘留十五天以下,同时吊销驾驶证。 如果因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这种行为带来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那么,当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该怎么处理呢?以下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处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肇事逃逸的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1. 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
开车肇事逃逸的处罚根据最新的交规如下:如果未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但构成犯罪,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