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经常导致交通肇事案件无法侦破,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也是交通肇事犯罪中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不同情形,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行为人明知或可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在有能力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况下不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并逃离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逃逸行为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从主观上看,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反映了行为人较为恶劣的主观恶性。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陷入危险状态,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都产生了积极作为的义务。逃逸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善良道德风俗,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应该加重处罚。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量刑情节还是定罪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应当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此,逃逸行为除了具有量刑意义外,还被赋予了定罪情节的意义。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客观上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此外,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并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如果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径直到公安机关投案,不影响事故认定,且事故损失没有明显扩大的,则不宜作为逃逸处理;但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后,途中因害怕被加重刑事责任而到公安机关投案或打电话报警的,或者电话报警后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逃逸。如果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系为抢救伤员,则不宜作为逃逸处理;但肇事者如果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没有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的,应当认定为逃逸,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笔者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性质及如何认定三方面进行了浅显的探索,希望在司法实践中能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的认定有所裨益。
车辆造成人员死亡是否涉及刑事责任,关键在于驾驶员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如果驾驶员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或导致三人以上死亡并负同等责任,将涉嫌交通肇事罪,面临三
仅凭“车祸5000元”的信息,难以明确判断其法律性质。若这5000元只是财产损失,通常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会被判刑。然而,如果这5000元与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相关,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一人或重伤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并非故意导致他人死亡,但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将会面临法律的严惩。根据司法实践,当交通肇事导致一人死亡,并且行为人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时,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如果存在逃逸等加重情节,处罚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