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可见,车位归属主要分为两类:归属于当事人或由业主共有。
自家车位仅存在于建筑区划内,且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具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取得相应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所以,自家车位如被侵占,又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权利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排除妨害。
权利人要求侵权人排除妨害的前提须证明自己对被占车位享有专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取得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材料,及证明该车位系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相关材料。否则,原告的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权利人主张侵权人存在妨碍其物权行使的行为并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则权利人应证明该车位被妨碍正常使用及被告是实施该妨碍行为的侵权人。否则,原告的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两辆汽车停放在自家一个车位内,没有超出车位划线范围,没有妨碍其他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或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也不影响其他车位的使用,则有法院认为一个车位可以停两台车。
如果两辆车停放在一个车位中超出车位划线范围,占用部分公共通道,造成其他车位停放的困难及安全隐患,则这种情况下一个车位不可停两台车。
自家车位旁被停放妨碍通行的他人车辆,权利人可要求排除妨害。处理相邻通行关系的原则,系有利于生产生活,其主旨在于通过对相邻双方权利的行使作相应的限缩,以求达到整体权益最大化的效果。虽然双方亦应互相包容、谦让,共同合理的解决车辆进出和停放的问题,发挥车库和车位最大的使用价值。但被告车辆停放突出部分超出了其使用的范围内,占用了公共区域,且在被告车辆先停放的前提下,对于原告车辆停放确实造成不便,现该不便的情形已成常态,故原告请求排除妨害已具备通常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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