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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处罚

2025-06-13 09:54 发布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现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逃逸属于加重情节。

以2023年5月7日发生在枣庄市的一起交通事故为例,庄某某驾驶小型新能源轿车撞到站在道路西侧的朱某某、张某二人,导致朱某某死亡,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投案自首。2023年5月16日,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条件包括: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有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

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终,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禁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对交通肇事的法律后果和正确处理方式作了明确规定。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果造成人身伤亡,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应当标明位置。交通肇事逃逸不仅使伤者的伤残程度增加,甚至可能导致生命的丧失,而且会给自己带来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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