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异议的情况,了解相关的法律救济渠道至关重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满时,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文件明确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可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需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然而,实践中很少发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
其次,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院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然而,实践中,法官通常会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将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责任划分、调查及认定程序进行审查。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总之,当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异议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复核申请、诉讼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以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当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如果对方不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当事人应尝试通过多种途径联系对方,明确告知其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并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对方仍然拒绝配合,当事人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即使对方不在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个关键步骤,它明确了事故中的责任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当事故发生后,交警会进行现场调查,并在调查之日起的10天内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需要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警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明确事故责任。那么,警察依据什么来判定责任归谁呢?接下来,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这方面的知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后,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