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异议的情况,了解相关的法律救济渠道至关重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满时,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文件明确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可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需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然而,实践中很少发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
其次,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院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然而,实践中,法官通常会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将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责任划分、调查及认定程序进行审查。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总之,当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异议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复核申请、诉讼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以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一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时间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对于轻微交通事故,通常在现场或者第二天就能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然而,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交警需要对现场进行勘察,并运用相关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会
在处理人伤交通事故时,正式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是结案的关键标志。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结案期限与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一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现场调查的交通事故,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需要进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发放。根据相关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现场调查完成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认定书应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的十日内完成。如果需要进行检验或鉴定,认定书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