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担保公司签订了《购车贷款担保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在银行贷款未全部还清之前,车辆的所有权归担保公司所有。但是,姜某因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导致担保公司为其垫付了银行的贷款。根据合同约定,担保公司有权收回车辆。
然而,当姜某发现车辆被拖走后,他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将担保公司告上了法庭。高邮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叶晓红解释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不具有直接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权利。也就是说,担保公司不能擅自扣押车辆,而应按照司法程序要求交付或处置车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虽然存在逾期还款的行为,但担保公司无权擅自扣押车辆。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担保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车辆返还给姜某,并按照150元/天的标准支付车辆损失费。
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贷款逾期未还,担保公司不能直接将车辆拖走。他们只能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交付或处置车辆,而不能擅自违背车主意愿扣押车辆。
为了躲避别人的车辆,导致自己发生事故,这种情况下的车辆损失如何赔偿?这起事故中,两车并没有直接接触,但是否就代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案例。 2022年6月,林某驾驶小轿车沿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与对向方某驾驶的面包车会车
当租来的车发生损坏时,租车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期间车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损坏,租车人需根据车辆的折旧情况给予赔偿。 具体而言,租车人需要支付车辆的维修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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