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不同的情形,并且在交通肇事罪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笔者将在下面的论述中详细讨论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相关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当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有能力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况下不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并逃离现场的行为,其本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逃逸行为不仅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还可能导致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不履行救助义务,不履行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并听候处理义务的不作为行为。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反映了行为人较为恶劣的主观恶性。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陷入危险状态,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都产生了积极作为的义务。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善良道德风俗,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还可能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应该加重处罚。从客观上看,逃逸行为使被害人的生命及财产等抢救工作无法及时迅速进行,结果往往使得本来可以挽救、避免的严重后果因此得以发生,给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带来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除了具有量刑意义外,还被赋予了定罪情节的意义,但当“交通肇事后逃逸”成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此时的逃逸情节就不能被重复评价为加重情节,故对肇事者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
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客观上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如果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径直到公安机关投案,不影响事故认定,且事故损失没有明显扩大的,则不宜作为逃逸处理;但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后,途中因害怕被加重刑事责任而到公安机关投案或打电话报警的,或者电话报警后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逃逸。如果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系为抢救伤员,则不宜作为逃逸处理;但肇事者如果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没有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的,应当认定为逃逸,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肇事者逃离现场后,让他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逃逸行为,同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此行为比一般逃逸行为危害性更大,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但如果肇事者事故后让他人顶替,但本人未离开事故现场,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笔者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性质及如何认定三方面进行了浅显的探索,希望在司法实践中能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的认定有所裨益。
开车不小心撞伤行人,并且全责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如果事故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那么只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但如果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并且行为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那么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限速50公里时,如果车辆行驶速度达到59公里并因此导致人员死亡,那么这种情况将被视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具体而言,这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既可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也可能作为入罪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逃逸”行为,以下内容将提供相关的案例、裁判规则、观点以及关联法条,帮助大家理解和应用。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