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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事故 挂靠公司需承担责任吗?

2025-08-26 10:30 发布

车辆登记人为挂靠公司,而实际所有人为司机。在许多卡友的印象中,挂靠公司似乎只是收钱不办事的主,一旦发生事故,他们就会马上撇清关系。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此前发生过一起案例:王某驾驶货车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其车辆前部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尾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货物损坏及王某及其车上的乘车人徐某受伤。徐某随后将王某及张某告上法庭。

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徐某无事故责任。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运输公司,实际所有人为王某,该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物流中心,实际所有人为张某,该车挂靠在该物流中心名下。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原告乘客徐某将肇事方告至法院。在辩护过程中,某运输公司强调肇事车辆是车主王某,分期付款从公司购买,挂靠期间并没有收取王某任何费用,相关赔偿应由王某自行负责。另外一家物流中心也认为被追尾的车辆是挂靠在公司里的,实际所有人为张某,赔偿应该由他来自行负责。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简单来说,如果挂靠车辆出现交通事故且需承担责任的话,受伤的一方可以要求司机和挂靠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具体案例中,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肇事双方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3。由于肇事双方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因此这两家物流公司都应该与车主一起承担除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外的连带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商业第三者险不足以支付所需赔偿,或者司机压根没有购买商业保险。这时,受伤人员只能通过上诉法院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挂靠协议明确约定了最终责任都是由司机个体独立承担,被挂靠单位是有权利向司机追偿的。也就是说,如果司机没有能力赔付,挂靠公司可能会垫付赔偿款。在这种情况下,挂靠公司所出的这笔钱可以在后面找车主进行索要。

因此,双方应该在车辆挂靠合同中尽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保险方面,应足额购买,以避免出现损失双方难以承受的情况。

此外,如果挂靠车辆出现特大或者重大交通事故,挂靠公司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综上所述,无论是个体司机还是挂靠公司,都希望对方十分靠谱。被挂靠方担心遇到乱收费的黑心企业,而挂靠方的主要风险在于挂靠司机是否会出现严重的交通事故,以及是否有偿还能力。

现阶段,《民法典》中的条例对司机的权益有了更多的保障,进一步明确了挂靠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这不仅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还强化了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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