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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如何规定?

2025-09-07 13:42 发布

为了加强西安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开发区范围内的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市、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发改、住建、公安、城管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实行用地保障措施,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出让方式供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使用性质,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公共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停车场管理工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巡查通报制度,相关部门在停车场管理的巡查或者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有权单位通报。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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