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问答logo
首页车问答问答详情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如何规定

2025-10-22 09:37 发布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并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的监督管理。本市规划资源、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资源、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或者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改变公共停车场或者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歇业的,经营者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道路停车场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撤除,并通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房屋、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停车资源共享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并加强对共享工作的监督、指导。

专用停车场向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以上是《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以上规定,上海市将更好地管理和规划停车场,促进城市交通的合理发展。

精彩栏目

限时优惠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