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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的时间及不服如何处理?

2025-09-18 11:10 发布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则应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于交通事故中伤人的情况,若符合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并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交警部门应在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

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包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对责任认定书不服,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向办理案件的辖区交警大队或者向交警支队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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