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如果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其他动机,在道路上进行曲折穿行或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即构成“追逐竞驶”。
这种行为虽未直接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其综合表现形式包括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以及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这些行为足以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情形。
具体而言,追逐竞驶不仅仅局限于速度的竞赛,还包括在道路上的不规则行驶和高速追赶。此类行为往往伴随着其他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强行变道以及拒绝配合交通执法等。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不仅危及驾驶人员自身安全,更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对于追逐竞驶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其为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情形。这不仅体现了对交通安全的重视,也彰显了对驾驶人员行为规范的严格要求。
综上所述,追逐竞驶行为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必须引起广大驾驶人员的高度重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不仅可能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也可能作为入罪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这些行为?本文将结合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文,帮助大家理解。 例如,在陈某交通肇事案中,法院认为办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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