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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2025-09-30 19:37 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定义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规定,我们仍需要对具体实践中的某些情况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首先,"逃逸"行为必须基于对交通事故的明知。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但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则需要肇事者具备故意心态,即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才逃跑。实践中,由于肇事者供述可能不稳定,如何判定其是否明知交通事故的发生成为问题的关键。这需要结合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以及事故发生后客观环境和双方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对肇事者关于事故的认知程度要求过高,只要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盖然性或可能性的认知即可认定为明知。

其次,“逃逸”行为必须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逃逸行为是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的结合。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受到被害者家属的威胁恐吓,出于恐惧而暂时逃跑躲避,但在公安机关随后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即使有逃离现场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逃逸行为之所以成为加重情节,是因为它会导致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并使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更加困难。

此外,“逃避法律追究”应作广义理解。从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来看,逃避法律追究不仅包括逃避应受的责任追究,还包括逃避对伤者或财产的抢救义务。立法者希望通过肇事者在事故后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尽可能减小事故造成的伤害。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肇事者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逃避肇事责任归结,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肇事者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其送至医院,之后乘机逃走,这种行为也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再者,“逃逸”不限于从事故现场逃离。有些肇事者未从事故现场逃跑是因为当时不具备逃跑条件,但一旦具备逃跑条件时,出于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也应认定为逃逸行为。比如,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受伤无法逃跑,但在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即实施了从医院逃跑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同样,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逃避救助义务,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逃跑的行为亦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逸行

综上所述,对于逃跑行为的场所不应该仅限定于事故现场。只要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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