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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2025-10-03 21:40 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定义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首先,逃逸需对发生交通事故有明知。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肇事后的逃逸行为需肇事者持有故意,即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否则“为逃避法律追究”无从谈起。

实践中,交通肇事者的供述常常出现反复,如何把握肇事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确实明知?这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事故发生后的客观环境以及事故双方的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笔者认为,不能要求肇事者对整个事故的所有细节或严重性都有明确认知,只要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盖然性、可能性的认知,即可认定为明知。如果对肇事者关于事故的认知程度要求过高,这将给肇事后逃逸者逃避刑法处罚提供空间,不利于实现刑法的规制功能。

其次,逃逸需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逃逸行为是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的结合。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绝不等同于肇事后单纯地离开现场行为。实践中,肇事者在肇事后逃离现场的情形很多,但逃离现场的行为,并非都是刑法意义上的逃逸。对于行为人逃跑行为是否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应该从当时环境和其客观行为出发进行分析。

例如,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受到被害者家属的威胁恐吓,其出于恐惧而暂时逃跑躲避,但在公安机关随后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即使其有逃离现场的行为,但由于并不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故不宜对其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逃逸行为之所以成为法定加重情节,其根本理由在于逃逸行为会造成肇事者在肇事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对于伤者或财产的抢救救助义务以及给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造成更大的困难,无法及时准确地对肇事者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逃避法律追究应作广义理解。虽然《解释》规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但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来看,对于“逃避法律追究”应做广义理解,即“逃避法律追究”不仅包括逃避应受到的责任追究,也包括逃避对伤者或财产的抢救义务。

从立法本意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之所以成为加重情节,是因为立法者首先希望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尽可能减小事故造成的伤害。从现实情况看,逃避对伤者或财产的抢救义务比逃避应受的责任追究更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

第四,“逃逸”不限于在事故现场逃离。有人认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仅指从事故现场逃跑。这种观点过于狭隘。笔者认为,这里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有些肇事者未从事故现场逃跑是因为当时不具备逃跑条件,但一旦在其他地点具备逃跑条件时,其出于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逃逸行为。

因此,逃跑不应限定为仅从事故现场逃跑。凡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这有利于实现刑法条文前后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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