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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具车辆灭失证明

2025-10-06 15:50 发布

车辆灭失证明在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灭失是指车辆已经确定报废。

当车辆灭失后,需要开灭火证明并提交相关资料,然后去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如果想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可以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不同原因导致的车辆灭失,开证明的地方会有所不同。如果是因为自然灾害导致的机动车灭失,一般需要到发生自然灾害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开具证明,这个证明是《自然灾害汽车损失证明书》。如果是火灾导致的车辆灭失,需要县级以上地方、县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火灾损失证明》。如果是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应到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证明。如果是车辆被盗,需要及时报案,如果未能追回车辆,可以到事故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开具车辆灭失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车辆当作废铁卖掉,想要开车辆灭失证明比较困难,因为通常证件和手续不齐全,且国家不允许私自处理报废车。如果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应到车管所填写申请表,再将车送至指定的正规机动车回收企业,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车辆信息后进行拆解,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携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回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档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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