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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L3级自动驾驶有何法规?

2025-12-17 15:18 发布

全球首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L3级自动驾驶国际法规,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于2020年6月正式通过,编号为UN R157。该法规于2021年1月在欧盟、日本、韩国等缔约国生效,标志着自动驾驶技术从辅助驾驶迈向有条件自动化的关键转折点。

根据UN R157的规定,L3级自动驾驶系统仅可在具备物理隔离车道、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启用,且最高运行速度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此外,系统必须配备驾驶员状态监测系统(DARS),确保驾驶员始终处于可接管状态。只有当座椅压力传感器确认驾驶员就座并系好安全带时,自动驾驶功能才能被激活。

法规对人机交互责任划分提出了严格要求:当系统识别到无法继续安全运行时,必须提前至少10秒发出明确接管请求,期间车辆所有非驾驶相关功能(如娱乐系统)将自动暂停。若驾驶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响应,系统必须执行最小风险操作(MRO),包括逐步减速、开启危险报警灯,并在安全位置自动停车,同时触发紧急呼叫服务。

为了保障事故溯源与系统优化,所有L3级车辆必须强制配备自动驾驶数据存储系统(DSSAD),俗称“黑匣子”。该设备需持续记录系统运行状态、环境感知数据、驾驶员响应行为及接管请求时间,数据保存周期不少于24小时,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不可篡改的客观依据。

德国联邦汽车运输管理局(KBA)于2021年12月率先批准梅赛德斯-奔驰的Drive Pilot系统,成为全球首个合规L3系统上路案例。该系统在德国1.3万公里高速路段可合法启用,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主体由驾驶员转移至汽车制造商,这是法规体系对技术责任归属的重大突破。

尽管如此,L3级自动驾驶系统仍面临核心争议:人机接管过渡期的安全风险。部分车企如沃尔沃、福特选择跳过L3,直接研发L4级系统,认为人类在紧急情况下难以在数秒内恢复对复杂交通环境的判断。然而,UN R157确立的“残余风险可控”理念,为行业提供了务实路径——不要求零事故,而是要求系统性能不低于人类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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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欧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全面采纳该法规,中国也在加快制定本土化L3标准。2023年6月,上海临港率先发放“无驾驶人”测试牌照,中国L3法规框架预计在2023年底成型。未来,L3级自动驾驶的普及,不仅依赖技术成熟,更取决于法规对责任、安全与人机协同的系统性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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