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汽车三包法明确了家用汽车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退换车详细标准。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若家用汽车因质量问题需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其主要零部件,消费者可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选择更换车辆或退货,销售者则有义务免费进行更换或退货处理。
在退换货方面,新规定了对消费者的相应补偿。消费者退换家用汽车时,需向销售者支付使用补偿费,其计算公式为:补偿费=车价款×行驶里程/1000×n。其中,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上明确标出,且不得高于0.5%。这一调整降低了消费者的使用补偿费用,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此外,新汽车三包法对经营者提出了更为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在退换车过程中,销售者需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和相关服务费等损失。同时,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维护保养的企业,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新规定还将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或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作为换车的条件,相较于之前的规定更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