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规,家用汽车在三包有效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更换汽车产品或者退货时,需要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该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其中,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相较于2013版规定,新规将补偿系数n的范围从“0.5%-0.8%”调整为不得高于0.5%。此外,新规对销售者向符合“7天退、换货”消费者提出的补偿费用上限也进行了下调。
新规还对经营者提出了更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车时,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相关服务费等损失。同时,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此外,新规将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