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是由恶意别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别车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一)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该当事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二)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根据每个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将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如果各方都没有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那么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都没有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对方将不承担责任。
如果被追尾,处理方法如下:
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如果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如果造成人员伤亡,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举报。
交通事故简易处理程序的实行时间并不是统一的。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而新的规定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的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则自2018年8月15日起实施。 交通事故简易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进行判断。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占的作用大小,可以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送达至当事人之后三日内如果没有异议就会生效。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核。根据相关法规,当事人需要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中应当包含复核请求及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