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从境外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自用应税车辆,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需要注意的是,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辆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如果纳税人自产应税车辆,应税价值按同类应税车辆(即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但不包括增值税。如果没有类似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应按照应税价值构成确定。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为:应纳税额 = 成本 × (1 + 成本利润率)。对于应缴纳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应按照其计税价值缴纳消费税。
对于纳税人生产的自用应税车辆,应税价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但不包括增值税。对于通过捐赠、奖励或其他方式自用的应税车辆,应税价值按照购买应税车辆时有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同样不包括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