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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这个问题在汽车领域一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从法律上来说,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是助力车,不属于机动车辆。

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简单。一些电动车的最高设计车速超过了每小时20公里,这已经超过了非机动车的界限。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只要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0km/h的,就可以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则可以认定为摩托车。因此,这些车辆不属于非机动车,而是属于机动车。

那么,合规的电动车应该符合哪些标准呢?现行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电动车的总重量不能超过40kg,部分电动车的总重量不能超过70kg,电动自行车必须具备脚踏功能,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这是为了保障行车安全,因为如果电动车速度过快,会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当遇到紧急情况时,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刹车距离也会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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