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的强制报废公里数因车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七条的规定:
1. 小型、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强制报废公里数为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为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为60万千米;
2. 租赁载客汽车的强制报废公里数为60万千米;
3. 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的强制报废公里数为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为60万千米;
4. 公交客运汽车的强制报废公里数为40万千米;
5.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的强制报废公里数为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为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为80万千米;
6. 专用校车的强制报废公里数为40万千米;
7.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的强制报废公里数为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为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为60万千米;
8. 微型载货汽车的强制报废公里数为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为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为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为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为30万千米;
9.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强制报废公里数为50万千米;
10. 正三轮摩托车的强制报废公里数为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为12万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