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第一点的规定,小型、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为12年。
车辆的报废年限是根据车辆的类型和使用年限进行规定的,包括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除了上述类型外,其他车辆的报废标准如下:
1.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2.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4.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5.专用校车使用15年;
6.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7.三轮汽车、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8.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9.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0.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