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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法免费退换车条件

2024-06-02 18:52 发布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1.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2.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3.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4. 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如果出现上述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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