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燃险作为商业车险中的附加险种,确保车辆在正常使用时,因车辆内部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故障,或者由于货物自身原因或行驶摩擦引发火灾,导致车辆遭受损失。
此保障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外的受害者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需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但若事故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保险公司可以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况,例如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事故,以及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事故。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垫付费用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且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第二十四条,国家设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当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伤亡丧葬费用及超出强制保险限额的抢救费用时,救助基金将先行支付,并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适用于未投保、逃逸事故等特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