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之家 资讯]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事件回放
去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其亲戚祝寿,席间大量饮酒。结束后,孙伟铭驾车将其父母送至成都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后又驾车返回成龙路,往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
下午17时左右,孙伟铭因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迅速驾车逃逸。车行至成都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直到其驾驶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为止。据了解,该事故共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五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经过公安人员的鉴定,事发时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毫克每百毫升,而碰撞事故发生时别克轿车的时速为134至138公里。而交通部门表示,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是八十毫克每百毫升,孙伟铭超标69.75%;事发路段限速为六十公里每小时,孙伟铭超速120%以上。
由于肇事者孙伟铭涉嫌长期无照驾驶,再加上此次事故发生时为醉酒驾车,并且明知越过中心双黄线会对对面行驶车辆及人员造成危险,还仍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判定其造成事故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最终予以重刑。不过宣判后,目前孙伟铭表示不服从判决,坚决要进行上诉。
太重了,无证据证明有伤人故意
没感觉,就那么回事吧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适用于交通犯罪的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
公共安全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通说: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3、犯罪主体
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关于罪过: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